27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,表决通过《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,将第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修改为: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发挥对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。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:经业主共同决定,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,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;也可聘请法律、会计、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。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。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,规定: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,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;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: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、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;鼓励党代表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,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>办法》,该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,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省人民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,通过风险补偿、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,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