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,已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与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协调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。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,不得建设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。对已有的污染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为加大革命旧址、纪念场馆的免费开放力度,《条例》规定,国有革命旧址、革命博物馆、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。鼓励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、研究、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,向社会免费开放。
在革命文物场所开展活动,应当保持庄严、肃穆的环境和气氛。据此,《条例》规定“利用革命文物开展宣传、教育、纪念或者文化、旅游等活动,应当创造庄严、肃穆、文明的参观环境和条件,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,衣着得体。瞻仰、参观、游览、体验活动不得娱乐化、庸俗化,不得有着装不当、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。”
为充分发挥鄂豫陕、陕甘宁等革命老区文物资源优势,助力乡村振兴。《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“鼓励陕甘、川陕、鄂豫陕、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等革命老区县(市、区)发挥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优势,开展跨省域合作,促进产业发展、生态保护与红色旅游深度融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