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,将通过健全制度体系、完善评价标准、创新评价机制、实现评聘有效衔接、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,形成设置合理、评价科学、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。
职称评审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师德失范“一票否决”
通知明确,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涵盖全省普通中小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工读学校、教学研究机构、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。
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高级,其中: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,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员级、助理级、中级、副高级、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、二级教师、一级教师、(乡村)高级教师、(乡村)正高级教师。中小学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,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,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,中级对应八至十级,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,员级对应十三级。
明确完善评价标准,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,全面落实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“一票否决”。
根据中小学教师岗位类型、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教师评价有关要求,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、教科研机构(含教学研究机构、教师进修学校)教师、校级领导三个类型,分别设置评价标准,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,实施分类分层评价。
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
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,突出教育教学实绩,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,破除“唯学历、唯资历、唯论文、唯奖项”现象,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,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。综合学历资历、教育业绩、教学实绩、教育教学研究水平、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,丰富业绩条件选项,实现“分类可自选、并联可替代”。淡化论文数量、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。
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,采取教学水平评价、面试答辩、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,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,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,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,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,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。全面推行公开、公示制度,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。
我省将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和办法,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,采取“定向评价、定向使用”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,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,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。
各市(区)人社教育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高级教师职称评审
科学界定、合理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限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,并负责组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。各市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教育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高级教师职称评审。中、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符合条件、管理规范的行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,开展面向本单位的职称评审。
通知明确,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,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,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,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岗位对应的薪酬待遇。未实行岗位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,应优先将评审通过教师聘用到对应岗位,并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。结合考核工作加强聘后管理,实现人员岗位聘用“能上能下”。
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信息化,依托“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”,实现“网上申报、网上审核、网上受理、网上评审、网上制证、网上核验”,让“信息多跑路,教师少跑腿”。不断精简申报材料,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职称评审前要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。